
阳光高保额航意险 百万的保障,低廉的价格,可自由选择保险期间
产品特色:
★ 保费低廉,保障高。★ 保险期间灵活可选,无论是全年的保障还是短期的保障均可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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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产品特点 | 1、保费低廉,保障高; 2、保险期间灵活可选,无论是全年的保障还是短期的保障均可自由选择。 |
适合人群 | 18-60周岁 |
保险期间 | 1-12个月 |
保险责任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保险金额 | 100万元 |
保险费 | 5-50元 (具体保障额度和保费,可通过报价查看) |


投保小贴士
● 被保险人年龄在18-60周岁;●一位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1份;
● 温馨提示:阳光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10;
●本产品目前的销售区域为:

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提出的询问。否则,我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生理赔时,我们会对投保人填写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在刑法中还有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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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载电子保单:您可登录阳光保险官网的会员中心“我的阳光”,点击“我的保单”查看保单详情,或下载电子保单。
注:如需纸质保单或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或在评论中留言。我们将安排专门人员为您免费平邮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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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在某些特定原因、特定情形下或期间内的状态会影响保险风险等级的评定,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将会免除,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免责内容详情请见产品条款及免责条款规定
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在某些特定原因、特定情形下或期间内的状态会影响保险风险等级的评定,保险公司在这些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将会免除,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免责内容详情请见产品条款及免责条款规定
